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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|
发布时间:2014-09-23 点击次数:1657 |
自2014年1月1日起,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(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),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,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,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。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: (一)工业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;
(二)其他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 自 |